醫院為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,樹立崇高形象,最近制定“執業行為十二不準”內容,在全院貫徹實施。
•不準以任何借口推諉、刁難病人,延誤診治及搶救時機。
•不準在任何場合、任何時間、任何理由與病人或家屬發生爭吵或打架。
•不準利用行醫之便收受患者及家屬的“紅包”、物品及接受宴請。
•除醫院財務收費部門外,任何科室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借口、任何理由向病人或家屬自行收費或收取現金。
•不準利用職務或職業之便,收取醫療設備、器械、藥品、試劑、衛生材料等各種助銷和促銷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。
•不準私自代開處方或介紹病人到院外藥店購藥,損公利己。
•未經醫院批準,不準以任何理由把病人介紹到院外治療收取介紹費。
•不準開大處方、人情方、假診斷證明和私自進行免費醫技檢查及治療。
•未經批準不準私自到外院會診及執行醫療護理等行為。
•不準上班期間利用電腦或手機等玩游戲或上網炒股票及買賣基金。
•不準上班期間串崗和無故離崗。
•不準工作期間飲酒或醉酒上崗。